协会介绍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沈阳市佛教协会,简称沈阳市佛协,英文译名: The Buddhist Associationof Shenyang,英文缩写:B.A.S。 第二条:本会是全市各民族佛教界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具有社会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和带领全市各民族佛教界人士,高举爱国爱教旗帜,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我国佛教中国化方向。坚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秉持佛教教义,弘扬佛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的优良传统,倡导人间佛教思想,兴办佛教事业,维护沈阳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加强团体自身建设,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投身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沈阳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沈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教务指导部门是辽宁省佛教协会。 第五条本会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慈恩寺巷12号。

主要职责

(一)依法依规、依据章程开展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能。反映全市各民族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和合理诉求,并向有关部门表达建议,发挥联系党和政府桥梁纽带作用。 (二)依照党和政府要求团结、教育、引领广大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 (三)组织全市各民族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信教群众爱国主义觉悟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做到爱国爱教、团结奋进、遵纪守法,预防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和假借佛教名义开展违法活动。 (四)根据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制定有关活动场所、教职人员、佛教活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指导、支持各佛教活动场所的工作。 (五)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不同形式短期培训班,提高教职人员及居士的整体素质及佛学修养,重点培养青年教职人员,有条件的可输送到佛学院学习。 (六)依法依规督促佛教活动场所健全、完善、贯彻各项规章制度。 (七)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八)开展佛教文化和艺术交流,整理、编撰、出版佛教文化书刊,征集佛教文化史料,探求学术研究,深入挖掘佛教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丰富佛教文化思想建设。增进同国(境)内外佛教界友好交往和联谊活动,特别是与港、澳、台佛教组织及寺观的交往,共为佛教文明发展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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